(2)M0廠房:M0用地可分割轉讓的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該用地總計容建筑面積的49%。 3.申請時點: (1)M1廠房:需要辦理產權分割的“工改M1”項目應當在城市更新改造方案或者“1+N”總體實施方案中提出明確申請。 (2)M0廠房:可分割M0項目的部分產業用房在達到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條件后允許分拆進行不動產登記、銷售、轉讓。
(2)獨立工業配套宿舍用地上建筑構筑物、附著物轉讓 《管理辦法》提出獨立工業配套宿舍用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的轉讓應按照以下三個規定進行明確約定: (1)城市更新單元開發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工業樓宇全部或者部分分割轉讓的,可分割轉讓的比例不受限制; (2)城市更新單元開發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所有工業樓宇不得轉讓的,不得轉讓; (3)除前述兩種情形外,可選擇整體轉讓或者不得轉讓。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該規定,房屋差價(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的損失也應當屬于買受人的損失。尤其是在房價上漲比較多的背景下,房屋差價的損失有可能是買受人的主要損失。 在合同能夠履行(房地產可以過戶)的情形下,買受人獲得房屋差價是以付出房款和相應的利息為前提的,所以從這個角度看,合同解除前的房款的利息和房屋差價不能同時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