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和“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雙區概念的提出,深圳迎來了產業升級發展新機遇。而在東莞“十四五”規劃綱要中,東莞明確提出要投入3540.81億元來發展包括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在內的戰略型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構建現代產業體系,最終實現建成東莞“工業強市”的目標。 在此背景下莞深兩市的產業發展需要大量供給高品質產業空間。因此為了給實體企業提供穩定的廠房資源,同時規范工業廠房轉讓市場,莞深兩地分別出臺了相關分割轉讓政策。而本文也將從政策適用范圍、分割轉讓條件、受讓主體門檻三大方面深入解讀莞深兩地對工業廠房分割轉讓的制度限制及實施措施。
(2)獨立工業配套宿舍用地上建筑構筑物、附著物轉讓 《管理辦法》提出獨立工業配套宿舍用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的轉讓應按照以下三個規定進行明確約定: (1)城市更新單元開發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工業樓宇全部或者部分分割轉讓的,可分割轉讓的比例不受限制; (2)城市更新單元開發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所有工業樓宇不得轉讓的,不得轉讓; (3)除前述兩種情形外,可選擇整體轉讓或者不得轉讓。
雖然從法理上講,合同解除溯及至合同成立時不發生效力,但是具體到本文所討論的問題,工業廠房分割銷售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的障礙,在合同解除之前合同實際上處于履行狀態,房地產的買受人是依據合同約定占有標的房地產的,買受人有權對標的房地產占有、使用、收益;相對應的,房地產的賣售人也是依據合同約定收取房款的,賣售人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包括利息和其他投資收益)已收房款。因此,房屋占用費和房款利益應該從合同解除之日的次日起算較為合理。至于數額,房屋使用費應當參照租金的標準,利息應當以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