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卷簾調試 1、防火卷簾控制器應進行通電功能、備用電源、火災報警功能、故障報警功能、自動控制功能、手動控制功能和自重下降功能調試,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通電功能調試時,應將防火卷簾控制器分別與消防控制室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相關的火災探測器、卷門機等連接并通電,防火卷簾控制器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直觀檢查。 (2)備用電源調試時,設有備用電源的防火卷簾,其控制器應有主、備電源轉換功能。主、備電源的工作狀態應有指示,主、備電源的轉換不應使防火卷簾控制器發生誤動作。備用電源的電池容量應保證防火卷簾控制器在備用電源供電條件下能正常可靠工作1h,并應提供控制器控制卷門機速放控制裝置完成卷簾自重垂降,控制卷簾降至下限位所需的電源。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切斷防火卷簾控制器的主電源,觀察電源工作指示燈變化情況和防火卷簾是否發生誤動作。再切斷卷門機主電源,使用備用電源供電,使防火卷簾控制器工作1h,用備用電源啟動速放控制裝置,觀察防火卷簾動作、運行情況。
(2)卷門機應具有電動啟閉和依靠防火卷簾自重恒速下降(手動速放)的功能。啟動防火卷簾自重下降(手動速放)的臂力不應大于70N。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手動試驗,拉動手動速放裝置,觀察防火卷簾動作情況,用彈簧測力計或硅碼測量其啟動下降臂力。 (3)卷門機應設有自動限位裝置,當防火卷簾啟、閉至上、下限位時,應自動停止,其重復定位誤差應小于20m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啟動卷門機,運行一定時間后,關閉卷門機,用直尺測量重復定位誤差。
(3)防火卷簾啟、閉運行的平均噪聲不應大于85dB。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在防火卷簾運行中,用聲級計在距卷簾表面的垂直距離1m、距地面的垂直距離1.5m處,水平測量三次,取其平均值。 (4)安裝在防火卷簾上的溫控釋放裝置動作后,防火卷簾應自動下降至全閉。 檢查數量:同一工程同類溫控釋放裝置抽檢1個~2個。 檢查方法:防火卷簾安裝并調試完畢后,切斷電源,加熱溫控釋放裝置,使其感溫元件動作,觀察防火卷簾動作情況。試驗前,應準備備用的溫控釋放裝置,試驗后,應重新安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