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火災報警功能調試時,防火卷簾控制器應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組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并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使火災探測器組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觀察防火卷簾控制器的聲、光報警情況。 (4)故障報警功能調試時,防火卷簾控制器的電源缺相或相序有誤,以及防火卷簾控制器與火災探測器之間的連接線斷線或發生故障,防火卷簾控制器均應發出故障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任意斷開電源一相或對調電源的任意兩相,手動操作防火卷簾控制器按鈕,觀察防火卷簾動作情況及防火卷簾控制器報警情況。斷開火災探測器與防火卷簾控制器的連接線,觀察防火卷簾控制器報警情況。 (5)自動控制功能調試時,當防火卷簾控制器接收到火災報警信號后,應輸出控制防火卷簾完成相應動作的信號,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分隔防火分區的防火卷簾由上限位自動關閉至全閉。 2)防火卷簾控制器接到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后,控制防火卷簾自動關閉至中位(1.8m)處停止,接到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后,繼續關閉至全閉。
(2)卷門機應具有電動啟閉和依靠防火卷簾自重恒速下降(手動速放)的功能。啟動防火卷簾自重下降(手動速放)的臂力不應大于70N。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手動試驗,拉動手動速放裝置,觀察防火卷簾動作情況,用彈簧測力計或硅碼測量其啟動下降臂力。 (3)卷門機應設有自動限位裝置,當防火卷簾啟、閉至上、下限位時,應自動停止,其重復定位誤差應小于20m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啟動卷門機,運行一定時間后,關閉卷門機,用直尺測量重復定位誤差。
(3)防火卷簾啟、閉運行的平均噪聲不應大于85dB。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在防火卷簾運行中,用聲級計在距卷簾表面的垂直距離1m、距地面的垂直距離1.5m處,水平測量三次,取其平均值。 (4)安裝在防火卷簾上的溫控釋放裝置動作后,防火卷簾應自動下降至全閉。 檢查數量:同一工程同類溫控釋放裝置抽檢1個~2個。 檢查方法:防火卷簾安裝并調試完畢后,切斷電源,加熱溫控釋放裝置,使其感溫元件動作,觀察防火卷簾動作情況。試驗前,應準備備用的溫控釋放裝置,試驗后,應重新安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