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 1、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安裝完畢后應進行功能調試,當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功能調試應在有關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聯動控制設備調試合格后進行。功能調試應由施工單位負責,監理單位監督。 2、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的功能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調試前應具有相關的技術資料和施工過程檢查記錄及調試必需的其他資料。 (2)調試前應根據GB50877-2014規范規定的調試內容和調試方法,制訂調試方案,并應經監理單位批準。 (3)調試人員應根據批準的調試方案按程序進行調試。 3、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的功能調試應按規范填寫調試過程檢查記錄。施工單位應在調試合格后向建設單位申請驗收。
3、防火卷簾運行功能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火卷簾裝配完成后,簾面在導軌內運行應平穩,不應有脫軌和明顯的傾斜現象。雙簾面卷簾的兩個簾面應同時升降,兩個簾面之間的高度差不應大于50m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手動檢查;用鋼卷尺測量雙簾面卷簾的兩個簾面之間的高度差。 (2)防火卷簾電動啟、閉的運行速度應為2m/min~7.5m/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應大于9.5m/min。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用秒表、鋼卷尺測量。
(3)防火卷簾啟、閉運行的平均噪聲不應大于85dB。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在防火卷簾運行中,用聲級計在距卷簾表面的垂直距離1m、距地面的垂直距離1.5m處,水平測量三次,取其平均值。 (4)安裝在防火卷簾上的溫控釋放裝置動作后,防火卷簾應自動下降至全閉。 檢查數量:同一工程同類溫控釋放裝置抽檢1個~2個。 檢查方法:防火卷簾安裝并調試完畢后,切斷電源,加熱溫控釋放裝置,使其感溫元件動作,觀察防火卷簾動作情況。試驗前,應準備備用的溫控釋放裝置,試驗后,應重新安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