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保安員的條件和保安員的管理、培訓以及權益保障作了規定。保安員是保安服務的具體承擔者,一方面要嚴格管理,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其合法權益。為此,條例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了擔任保安員的條件,規定經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二是明確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員負有管理和培訓責任。三是規定了保安員的權益保障。 (四)對保安服務行為作了規范。保安服務行為與公民、法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為了規范保安服務行為,條例作了四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并至少留存2年備查,對擬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應當進行核查。 二是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提供保安服務。
保安服務許可證 4、問:為什么跨省級行政區域提供保安服務要向服務所在地機關備案?條例規定跨省級行政區域提供保安服務需要進行備案主要有兩點考慮:一是由省級人民政府機關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在省內的服務活動都可以得到有效監管,但是一旦跨省提供保安服務,服務所在地的省市兩級機關因為不掌握有關情況而無法進行有效監管,因此,應將有關情況向服務所在地機關備案,便于機關對其服務活動進行監管。二是僅規定備案而沒有規定由機關批準主要是為了打破保安服務市場的地區封鎖和地區壟斷,鼓勵跨省開展業務,引導依法開展良性競爭,防止服務所在地機關因地區利益外省拓展業務而不予批準的現象發生
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需要以下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條件后還需要走一些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