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并至少留存2年備查,對擬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應當進行核查。 二是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提供保安服務。 三是保安員為履行職責可以進行查驗有關證件、登記、巡邏和守護等活動,但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需要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四是保安從業單位對在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和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天,且不得刪改、擴散。為了對保安服務活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條例作了四個方面的規定:一是部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二是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并負責督促落實。三是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投訴,并及時調查和處理。四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的經營活動。
2、問:條例為什么規定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并留存保安服務合同?條例規定對保安服務要求進行合法性審查,目的在于避免為走私、 ** 、搶劫、販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保安服務,以維護社會公共安全。通過對保安服務對象和提供服務的內容、服務方式、合同內容等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可以第一時間發現問題,有利于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保安服務活動往往涉及客戶單位的安全,有的保安服務合同也涉及到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和重大社會利益,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有時在合同履行完畢后才能發現,因此留存保安服務合同對于確保和客戶單位的合法權益,分清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安全及重大社會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