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窯協同處置 水泥窯協同處置是指將滿足或通過預處理后滿足入窯要求的危險廢物投入水泥窯,在進行水泥窯熟料出產的同時對危險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我國《“十二五”危險廢物防治規劃》中鼓舞使用水泥窯等工業窯爐協同處置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處置主要規范體系 危險廢物填埋 污染操控規范:《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操控規范》 點評規范和剖析辦法:《地下水質量規范》、《污水歸納排放規范》、《大氣污染物歸納排放規范》、《工業企業廠界噪聲規范》、《危險廢物辨別規范 腐蝕性辨別》、《危險廢物辨別規范 浸出毒性辨別》、《固體廢物浸出毒性》、《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測定辦法》
危險廢物燃燒 污染操控規范:《危險廢物燃燒污染操控規范》(GB18484—2001) 點評規范和剖析辦法:《地表水環境質量規范》、《環境空氣質量規范》、《污水歸納排放規范》、《工業企業廠界噪聲規范》、《固定汚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辦法》、《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水泥窯爐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規范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662-2013)、《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操控規范》(GB 30485-2013)、《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規范》(GB 4915-2004)等。
什么是危險廢物的腐蝕性? 腐蝕性是指易于腐蝕或溶解組織、金屬等物質,且具有酸或堿性的性質。 根據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 (GB 5085.1-2007)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體廢物, 屬于腐蝕性危險廢物。 (1)按照 GB/T15555.12-1995(固體廢物腐蝕性測定玻璃電極法)的規定制備的浸出液,PH≥12.5,或者 PH≤2.0; (2)在 55℃條件下,對 GB/T 699(優質碳素結構鋼)中規定的 20 號鋼材的腐蝕速率≥6.35m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