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窯協同處置 水泥窯協同處置是指將滿足或通過預處理后滿足入窯要求的危險廢物投入水泥窯,在進行水泥窯熟料出產的同時對危險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我國《“十二五”危險廢物防治規劃》中鼓舞使用水泥窯等工業窯爐協同處置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處置主要規范體系 危險廢物填埋 污染操控規范:《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操控規范》 點評規范和剖析辦法:《地下水質量規范》、《污水歸納排放規范》、《大氣污染物歸納排放規范》、《工業企業廠界噪聲規范》、《危險廢物辨別規范 腐蝕性辨別》、《危險廢物辨別規范 浸出毒性辨別》、《固體廢物浸出毒性》、《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測定辦法》
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環境監測 監測類型 監測介質主要有空氣、廢氣、土壤、飛灰、爐渣、地下水、排放廢水等。監測類型包含企業依照許可證要求的內容和頻次展開的自行監測,企業屬地環保部門進行的監督性監測,規范、法規中規定的監測以及國家監測性監測。 監測頻次 《GB 18484征求意見稿》提出企業對煙氣中重金屬類污染物和燃燒爐渣熱灼減率的監測應當每月至少展開1 次;對煙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應當每年至少展開1 次,對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監測的頻次、采樣時刻等要求,按有關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什么是危險廢物? (2)雖沒有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但是依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辨別規范和辨別方法,廢物中某有害、有毒成分含量超過規范限值則認定為危險廢物。 (3)危險廢物的形狀不限于固態,也有液態的,如廢酸、廢堿、廢油等。 (4)拋棄的放射性物質不歸類為危險廢物,應按照《放射性廢物安全辦理條例》進行辦理。